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条
一、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食品药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下称“三新”)一律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禁入限制措施,对“三新”突破现有法律体系、标准体系的部分进行系统研究,科学评判、坚决防控风险点。
及时出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三新”管理制度措施,在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从事创新生产经营业态、模式。
组建食品药品“三新”管理服务团队,对“三新”生产经营者申办行政许可中生产经营类别归属、日常生产经营中安全风险防范、执行标准选择和适用等问题提供“点对点”的技术咨询服务,提供量身定制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提供风险防控意见建议。
为民营企业从事食品药品“三新”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送检绿色通道。
二、优化行政审批
推进“多证合一”,已纳入“多证合一”范围的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项目,市场主体申办营业执照后不再办理备案手续,但企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用于商事活动,符合条件的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当当场出具。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与质量体系认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与相应管理规范(GMP、GSP)整合,压缩审批环节。
推行“就近办”,进一步向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下放审批权,食品经营、单体零售药店、二类医疗器械经常备案等监管所有能力完成的许可审查事权,原则上由监管所承担。
推行“网上办”,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通过重庆市网审平台申报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备案事项。
推行“马上办”,市场主体办理执业药业注册、食品药品经营负责人变更等可以通过书式审查办理的事项,申办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立等可取。
推行“容缺受理”,申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非主要材料欠缺或存在瑕疵,但可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信息、申请资料填报错误可更正、缺失材料可补交的,可先行受理和审批,待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后颁发相应许可(备案凭证)。
优化审批流程,再压缩审批时限。对同一市场主体从事食品药品复合经营的,实施“一次申请、一次审查、一次发证”的综合许可制度;对可以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的工商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产品注册证明等信息,不再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对于无需技术审评或现场检查的许可事项全面缩短承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4个工作日。
推行帮扶式许可,对因为文化水平低,提供审批材料确有困难的食品小作坊、食品经营等小型业态的民营经营主体办理许可实行一对一帮扶,专人对口服务,一次办理。
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打造若干审批服务明星窗口,提升窗口服务效率,推行预约登记、延时服务、执照邮寄、登记导办、限时办结、扫码办事等便民利企服务措施,打造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窗口。
三、提供优质服务
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审评审批,在职权范围内,对民营企业申报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机构制剂、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予以优先检测、优化审评审批,依法为民营企业申请产品知识产权融资抵押提供相关证明。
加快实施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工作。
组织专门服务团队,对民营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新药创制、重大品牌药仿制、中药经典名方、生物类似药、新型医疗器械、临床急需药械项目的开发应用等开展针对性服务指导。
鼓励食品摊贩、食品加工小作坊集中经营,鼓励小作坊改造条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鼓励其升格为企业,实施提前介入帮扶,从法规政策、审评审批、技术指导等全面寓监管于服务。
四、强化监管公正执行
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涉企收费,杜绝乱收费行为。全面停止征收认证费、检验费(不含委托检验费)。全面清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各类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情况,坚决制止协会商会打着监管部门的幌子强制企业入会和违规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抽检工作细则进行动态调整,按照“谁抽检、谁公示”的原则,在抽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示。
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与全市信用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实时查询,推动企业信用等级的智能评价,严格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完善“黑名单制度”,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落实执法责任倒查制,对监管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