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宾建言制定统一的婚丧假制度
赵宾
(2018年3月27日《人民日报》)
长期以来,职工休婚丧假存在一些问题: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休丧假没有作出具体规定。1980年2月20日,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第三条规定:“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企业的成分发生了重大变革,除国有企业外,有民营企业(国有民营、私有民营)、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等。但截至目前,国家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不少非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对待职工的婚丧假期和工资发放,或有或无,或多或少,随意性大,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目前,已有个别省份出台了“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的规定。建议在国家层面制定婚丧假法定制度,对职工请假天数、工资支付、路程假及交通费报销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