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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的高峰年,一是颁证数量很大,颁证时间比较集中。有978个煤矿企业许可证将到期,且又多集中于5-10月。为此,相关人员要增强工作紧迫感,爱岗敬业多干实事。必须坚持工作原则。在颁证审核时,除了要遵守颁证审核的一般性规定外,还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严格把关。
为了避免因办证时间过于集中造成工作积压,保障煤矿企业的合法生产和施工不因办证而中断,对颁证时间集中的区县,在计划安排上提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并在集中颁证高峰月份,将组织2-3
个工作组,前往重点区县现场办公,在监察分局(工作站)和区县监管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共同做好颁证工作。
重点把握资源整合矿井颁证审核的条件,坚持标准和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被整合的矿井,不论是否列入了市政府的关闭公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得受理延续申请。对整合主体矿井,必须由申请人提供市整合办公室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和经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避免因整合主体不明确、主体变更不清楚、整合方案不真实等原因,造成审核工作的失误或失职。
对资源整合矿井的审核,必须坚持“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一种管理模式”的原则。特别是对整合方案中采取“分区布置、分期实施”的整合矿井,一定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严防一证多井生产。此类矿井应按上述要求提交承诺书。
在对矿井颁证资料审核时,对以下重大问题采取相应的处置办法:一是发现矿井有超层越界嫌疑的,由监察处组织集体会审。对经书面审查仍难以准确判断的,必须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在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盖有公章的矿区范围图等有关图纸资料。二是发现6万吨及其以上生产规模的矿井,其双回路电源建设工程没有实施的,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经核实,该建设工程已经在实施中,但在短时间内不能完成的,则本着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原则予以处置。对此类矿井必须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在煤矿企业向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承诺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落实监管责任和监管人员的函件后,方可颁证。
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发展意识,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一是坚持执行“A角与B角岗位责任制度”。鉴于今年颁证业务工作量大的实际情况,增加B角人员,由三位监察人员共同担任B角,一名监察人员继续担任A角。B角人员要掌握颁证审核标准和要求,会用计算机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坚持执行“受理、审查、审批三分离制度”。强化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等事项的受理,由监察处负责内务的人员接件并登记,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受理和擅自办理。审核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查完毕后,送分管副处长复核、处长复审,最后送交主管副局长审批。审查人将有关证件制作好后移交接件人,由接件人通知申办人领回有关证件资料,审核人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备查。三是完善“颁证资料统一管理制度”。要按照档案管理的工作要求,整理出从受理到建档的完备资料,明确专人统一管理。未经监察处长同意,不得擅自将颁证有关资料给予或复印后给予他人。四是建立“颁证会审制度”。从5月份开始,安全监察处每周一召开处务会议,专题研究颁证审核工作,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在书面审核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提交会议集体会审研究决定:①有超层越界嫌疑的矿井;②按规定应当建立而没有建立双回路电源的矿井;③属“分区布置、分期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④属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⑤安全生产许可期间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 |